根据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(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)第三十四条规定:1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、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,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,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2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,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,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。3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,未解危前,不得使用。